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对接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加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工作对接,日前,省厅、省高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对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实现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功能优势互补,积极探索特定类型纠纷非诉调解和公证程序前置试点工作,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意见》明确,婚姻家庭、继承、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债权债务类等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可以移交公证机构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办理公证事项;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依法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要建立对接工作平台,共同设立公证咨询窗口、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逐步建立相互贯通、共享共有、安全可靠的在线对接平台。要健全对接工作机制,建立登记立案前的委派调解、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探索矛盾纠纷中立评估对接、矛盾纠纷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建立信息档案相互查询通报机制。要规范对接工作程序,公证机构调解的纠纷要书面记录调解过程;经公证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对接机制的完善。要建立信息统计和交流制度,保障信息渠道畅通,每季度相互通报对接工作情况。要建立激励和考评制度,对在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适时予以表彰奖励。要强化经费保障,争取将对接和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公证机构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经费来源,并明确公证调解纠纷的具体补助标准。要扩大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引导当事人选择包括公证在内的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向纵深发展。(安徽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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