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证协会出台赋强公证收费指导意见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司法厅、甘肃银监局联合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为规范各公证机构收费行为,防止各公证机构无序收费,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甘肃省公证协会于日前出台了指导意见,对省内公证机构办理赋强公证时协商分次收取费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省内公证机构可以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统一标准与金融机构协商分次收费首次缴费金额,其余费用应当在出具执行证书时收齐。申请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而在10日内不交齐剩余公证费的视为撤回申请。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公证机构与金融机构协商分次收取公证费的,应当通过谈话笔录或协议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标的额、公证费总额、首次收取的金额、出具执行证书时补齐金额及未及时补齐公证费的后果等。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将协议书附卷备查。 《指导意见》强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省公证协会依据相关规则给予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公证机构良好社会形象,帮助银行有效实施金融债权风险防控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甘肃省公证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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